车主赵某于2016年12月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为1年,自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12月止,投保单显示投保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2017年1月,赵某在某平台上注册了快车业务,同年5月,赵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载王某、孙某)与陈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随即派人查勘,确定了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然而在赵某提出理赔申请的时候,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
原来,保险公司通过向车上乘客调查得知,事故发生时,赵某使用被保险车辆并非家庭自用,而是从事快车业务,属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用于运营,而赵某在变更车辆性质后,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处理保险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事故商业险部分不予赔付。
面对高额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纸《拒赔通知书》,像晴天霹雳一样砸在了赵某头上,他心想,既然已经投保了商业险,保险公司凭什么不赔付?双方争执未果,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费,并辩称自己通过平台与乘客联系后,双方决定合乘,并没有收取打车费用,不算运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自在某平台注册日至本案事故发生时,成交单量超过2000单,结合注册时间、运营单数,其车辆性质发生变化,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提出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事故发生时,赵某正在从事订单服务,即便此时未从事网约车服务,亦无法改变车辆性质发生变化的事实,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赵某自行负担。
私家车成为网约车,不论是不是兼职,车辆使用性质本质上已经从家庭自用变成了商业运营,而商业运营的车辆所缴纳的车险费用与自驾私用的车辆是不一样的。从事营运活动的车辆风险远高于私家车,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提醒各位网约车司机,变更车辆用途一定要变更保险,否则出险后将无法理赔,切莫为了省一点保费,而将自己置于更大的风险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